清朝官員為何最怕盜竊案
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統一直存在著一個影響惡劣、盡人皆知,但無法解決的現象:諱盜。有些官員為瞭掩蓋案情,不但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,甚至還蓄意栽贓,造成更大的冤案。官員們為什麼要這麼做呢?
一、被盜反成殺人犯
所謂“諱盜”,即境內如出現強盜案,特別是多名強盜入室搶劫財物,甚至殺、傷事主的案件,地方官吏往往不願意據實立案,將盜情上報。在這種情況下,他們通常采取兩種做法避免立案。第一是建議、誘導,甚至壓服事主,使其收回報案請求;第二是諱盜為竊,即如果事主丟失的財物不多,且沒有人員傷亡,就將明火執仗的入室搶劫在案卷上改為偷偷摸摸的入室盜竊,以重作輕。如果以上兩種做法遭到事主拒絕,或者被上司發現,有少數喪盡天良的官吏就會采取一種最極端的方式掩蓋案情——將財物被盜、事主傷亡的罪名蓄意栽贓給本非強盜的良民,特別是事主的傢庭成員,造成被誣者久陷囹圄,甚至傢破人亡的嚴重後果。
道光年間的名臣張集馨在擔任四川按察使時,曾經遇到這樣一件案子。遂寧知縣報告,本縣一名蔣姓青年男子被妻子胡氏與妹妹合謀捏傷睪丸致死。知縣在上報的文書中稱,蔣某患有癆病,其妻欲害死丈夫後改嫁,其妹欲害死親兄後獨吞傢產,所以合謀殺人。對於遂寧知縣的說法,張集馨感到難以相信。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後,張集馨親自審訊,見其二人都是纖弱女子,毫無潑悍之氣。張集馨問其為何殺夫殺兄,二女說:“受刑後,書吏叫如此招供。”張集馨又嚴審驗屍的仵作,仵作承認死者睪丸本來無傷,遂寧縣的張師爺怕驗屍單中填寫死者遍體無傷會導致上司駁查,遂叫仵作捏報睪丸重傷致死。張集馨再提蔣某的鄉鄰親友仔細查問,事情真相終於浮出水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