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環境決定論的意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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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點環境中所對待地球的面貌上的改變,都是從中對環境變化的作用這,而且在另一種方式下,如果不在顧及自然的限制,那麼也是會遭受災難的,那麼自然環境決定論的意義到底如何?下面一起來看看吧。
自然環境決定論的意義
什麼是環境決定論
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征、民族特性、社會組織、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,特別是氣候條件支配的觀點,是人地關系論的一種理論。簡稱決定論。
古希臘時代的思想傢已開始註意人與氣候的關系。希波克拉底、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等人都認為,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氣候決定。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傢孟德斯鳩在《論法的精神》中接受瞭古希臘學者關於人與氣候關系的思想,以氣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觀點為指導,提出應根據氣候修改法律,以便使它適合氣候所造成的人們的性格。19世紀中葉,英國歷史學傢H.T.巴克爾認為氣候是影響國傢或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外部因素,並認定印度的貧窮落後是氣候的自然法則所決定的。
德國地理學傢F.拉采爾在19世紀末葉發表的著作《人類地理學》中認為,人和動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,人的活動、發展和抱負受到地理環境的嚴格限制。他的學生,美國地理學傢E.C.森普爾把拉采爾的觀點介紹到美國,誇大和突出瞭環境的決定作用。其後美國地理學傢E.亨廷頓在他的《文明與氣候》一書中,特別強調氣候對人類文明的決定性作用。